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内容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使贫困孤独症儿童享有康复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为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为保证救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其中,2011-2012年6000名(合并实施),2013年-2015年每年10000名。

二、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确定符合标准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采取“康复救助卡”的方式,2011年-2015年为36000名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三、资助对象及资助原则

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年龄3-6周岁;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

四、资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标准对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五、工作体系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任务指标,印制并下发《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审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执行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分解下达任务,审核确定项目受助对象与定点康复机构,督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做好康复训练效果的定期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康复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和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

六、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定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评审方案(试行)》(全康办〔2009〕19号)的要求,在省内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城市,经过省级评审,确定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康复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民办、公办、民办公助皆可,优先选择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复训练机构)。项目地区残联应与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并将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各项目地区要成立孤独症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配合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确定救助对象。项目实施的年度周期为从该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该年度确认的受助对象应在该年度9月1日前,年龄在3-6周岁范围内(最大年龄不超过6周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项目地区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残联、项目地区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经项目地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对象发放《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项目地区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项目地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项目地区残联应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使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地区残联,经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为保证康复效果,原则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连续资助。

——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对象凭《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在接受康复训练前,要根据《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试行)》(全康办〔2009〕26号),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评估,掌握并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收训贫困孤独症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残联进行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对象持续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机构为10个月),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定期与项目地区残联结算。

——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定期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中国残联康复部会同各省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绩效报告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格式要求参看康函〔2010〕43号)。

七、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中国残联根据各省(市、区)任务指标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联和财政部驻各省(市、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市、区)根据省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地方财政应统筹使用各项资金。

——项目提供的康复训练经费包括:救助对象康复训练费、康复效果评估费、训练教材费、家长培训费、食宿费及家庭指导费。

——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复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收费标准低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救助对象按照同机构其他儿童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幼儿园食宿费收费标准,且全年收费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结余,省残联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将多余的经费用于其他贫困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工作。省残联康复部应撰写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备案。

八、工作要求

——注重提高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质量。各省残联应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指导,逐步提高康复训练质量,坚持集体教学为主、个别教学为辅,自然环境支持的教学模式,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课程设置,开设沟通、游戏(交往)、运动等课程,通过个别化训练解决儿童的个体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与普通小学教学模式的衔接。

——注重开展培训工作。各省残联应定期组织孤独症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发挥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的示范作用开展业务指导,采取集中培训、巡回指导、业务交流、教学示范等形式,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形成骨干教师队伍。
定点康复机构在开展康复训练的同时,应把家长培训工作作为项目的一个重要内容,按项目要求定期开展家长培训工作,征求受助对象家长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家长培训工作,做好相关培训档案的管理。

九、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数据统计、项目宣传、家长满意度等方面。

——项目地区残联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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