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自闭症康复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xi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 for Autism,缩写为GRAA)
第二条 本会由医务工作者、特殊教育工作者、自闭症儿童家长及热心于自闭症康复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多种形式的自闭症相关研究、咨询、培训及辅导等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学术交流,促进自闭症人士的成长与康复,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双拥路7号金湖苑商住楼B座2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和残联等相关部门做好自闭症儿童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传播和普及自闭症的知识与信息,增进社会对自闭症患者的了解和人文关怀,促进社会融合;
(三)开展与自闭症相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反映自闭症群体及其家庭的状况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参考;
(四)组织开展与自闭症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提供早期筛查、诊断、量化评估、临床治疗和教育的康复理念与技术;
(五)开展自闭症康复训练以及与自闭症有关的咨询与康复服务,并为相关机构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举办有益于自闭症康复的讲座及相关活动;
(六)组织自闭症群体、家庭联谊活动,举办家长培训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康复理念。通过会刊、服务热线、网站和各类出版物为自闭症儿童家庭提供专业资讯和指导,并协助争取社会援助;
(七)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需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并热衷于自闭症康复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无法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四)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本团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及应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出席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十一)办公住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总计有2/3以上理事出席且全体常务理事到场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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